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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市政府[2001]5号令及沈劳社发[2003]41号、54号文件规定,
自2003年9月1日起,我市启动了《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》,现就有关参保、缴费等相关事项告之如下:
◆参保范围
《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》适用于市级统筹范围内(具有市内五区及于洪、东陵城镇户口)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、个体从业人员、自由职业者、失业人员、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、2003年8月31日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退休人员。其中,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、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。
◆缴费方式
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,每月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%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,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六月份公布,每年七月一日起按重新公布的缴费基数缴费。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,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,缴费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,由现行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96元。
参保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将基本医疗保险费(每年1月20日前将大额保险费)按时、足额存入医疗保险缴费卡内,否则视为中断缴费。未按时足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◆办理医疗保险需提供资料
在职人员:
◇商业银行医保缴费卡
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外地转入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本)
◇近期养老保险缴费凭证
◇失业证(领取过失业金的人员提供)
退休人员:
◇商业银行医保缴费卡
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外地转入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本)
◇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
◇养老保险金计发核定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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